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82民初3849号
原告:任双成(又名***),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
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尖庙村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信陵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沁北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可***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双成与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分公司、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豫088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任双成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豫08民终303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以将其对***的债权转让给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分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双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双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任双成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