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3384号
原告:河南红金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大营镇金盛达建材产业园区B5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G5U6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沙会则村新嘉源门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7YMWCB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晋控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5691496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南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可***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红金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金叶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河南晋控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控天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
2022年10月10日,华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事实与理由:1、本工程为艳荣承接,本公司只提供资质及开票手续,且在开工前互相签订承包合同,而后项目由***全部接管,所有事情都由***负责,我方只收取税金及资质使用费。2、***同原告方签订合同是用于开具发票抵扣税款,我方给**邮寄。且原告方给***供货的时候,知道此项目为***所有。3、***不属于我方员工,只是使用我方公司资质的承包人,故此事与我方无关。4、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且本公司对该经营活动一概不知。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5、在2022年9月23日建设方组织对工程验收,验收结果为第十条,不锈钢会客厅未按照图纸设计施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被告华建公司提出追加***为被告的申请,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且***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对于被告华建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淑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