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晋控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红金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3384号 原告:河南红金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大营镇金盛达建材产业园区B5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G5U6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沙会则村新嘉源门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7YMWCB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晋控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5691496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南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可***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红金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金叶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河南晋控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控天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 2022年10月10日,华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事实与理由:1、本工程为艳荣承接,本公司只提供资质及开票手续,且在开工前互相签订承包合同,而后项目由***全部接管,所有事情都由***负责,我方只收取税金及资质使用费。2、***同原告方签订合同是用于开具发票抵扣税款,我方给**邮寄。且原告方给***供货的时候,知道此项目为***所有。3、***不属于我方员工,只是使用我方公司资质的承包人,故此事与我方无关。4、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且本公司对该经营活动一概不知。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5、在2022年9月23日建设方组织对工程验收,验收结果为第十条,不锈钢会客厅未按照图纸设计施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被告华建公司提出追加***为被告的申请,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且***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对于被告华建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淑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