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882行初82号
原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南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沁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七彩柱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分局局长。
原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沁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认为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撤销了沁税通【2020】20007号、【2020】2000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席小玲
人民陪审员 杨运生
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东芳
书记员吴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