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亿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亿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彭益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棉纺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心爱,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亿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48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地点约定不明确而确定交货地点为原告营业地,显属错误。双方的争议为锅炉质量是否合格、尚需被上诉人维修及设备验收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并非是支付合同价款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锅炉已验收合格与事实不符。双方因合同标的是否合格及质量问题已经发生争议,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市,并非原审法院辖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故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郑州市××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