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438014,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联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锦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林,男,系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林,男,系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商务人员。
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UE2F1Y,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自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左振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左振贵,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左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4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左振贵应归还欠款219148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左振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发出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左振贵在金融机构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左振贵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左振贵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审判员 杜运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