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6执恢8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626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执行中,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与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丁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