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天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4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联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438014。

法定代表人:李锦松。

被执行人:唐山天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尖子沽下双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8CGKC96。

法定代表人:吴**春。

被执行人:唐山华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海镇唐海路盛唐府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68105774Y。

法定代表人:吴士礼。

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天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唐山华瑞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唐山天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唐山华瑞燃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占存

审判员  苏永中

审判员  杜晓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