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2民初855号
原告: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陈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幸幸,女,该公司客服中心主管。
被告:**,女,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热孜艳·吾拉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拉提·吾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