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497号
原告: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盐城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现原告施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申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