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施某某、盐城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497号 原告: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盐城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现原告施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申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