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民初2958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省邦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088号新里中央广场B8b栋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许相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影,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邦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自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