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402号

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雄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含宇。

被告: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贤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兹中。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鲁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婷婷

代书记员 俞培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