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96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亚楠,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亚鹏,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亚楠、杜亚鹏因与被上诉人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7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仁宣,被上诉人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赵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亚楠、杜亚鹏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庭审中明确上诉请求为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其一审诉讼请求是赔偿占地损失,并非给付征地补偿款。其不属于移民对象,土地没有被征用,即便土地被征用,也是审理后才知道,其在诉讼前毫不知情,因为政府没有公告征地事宜,也不会作出限期提出异议的行政行为,所以其不是诉求征地补偿款。二、其诉求是占地损失,原审应围绕是否占地,是否应该赔偿审理。原审已查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是1999年才取得行政许可用地手续,在1991年至1999年期间占地应视为非法占地,应予以赔偿。三、原审认定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不是适格被告错误。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9年无证占地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是本案适格被告。四、原审未将其不属于移民对象的主要证据、关键性证据在裁定书显示,其提交的大峪镇人民政府的回复意见明确写有“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没有政策依据解决其所反映的问题,后经大峪镇和市移民局多次协商,上级对非移民户没有政策,因此无法解决”。五、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称对***、***、杜亚楠、杜亚鹏占地已被绿化照片真实性无法核实,但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去现场后未给法庭任何回复意见,充分说明***、***、杜亚楠、杜亚鹏提供的照片与实际占地位置吻合。
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辩称,1、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小浪底工程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是依照法定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归国有后划拨给其公司使用,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不存在对***、***、杜亚楠、杜亚鹏土地的侵占行为。2、小浪底工程是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国家审批程序开工建设,根据补偿政策,土地补偿是由地方政府统一向村集体补偿,而不是直接补偿给个人。3、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未对***、***、杜亚楠、杜亚鹏所述土地实施过任何征收或者侵占行为,小浪底的移民安置工作是由县级地方政府负责实施,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4、***、***、杜亚楠、杜亚鹏在一审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土地的被侵权人及损害事实,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杜亚楠、杜亚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支付其占地损失485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开发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时,占用了***、***、杜亚楠、杜亚鹏的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除补给一季赔青费外,未给任何补偿。***、***、杜亚楠、杜亚鹏多次信访,但因***、***、杜亚楠、杜亚鹏未被列入库区移民对象,对非移民户没有相关政策,无法解决。另查明: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移民安置及相关补偿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移民机构负责实施,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不负责移民安置和相关的补偿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开发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时,占用了***、***、杜亚楠、杜亚鹏的土地,但根据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占地合法,且征地补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移民机构负责实施,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并不负责补偿工作。故***、***、杜亚楠、杜亚鹏起诉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占地补偿,主体不适格。另本案中,***、***、杜亚楠、杜亚鹏实际是对土地征收补偿而进行的诉讼,土地征收补偿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杜亚楠、杜亚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杜亚楠、杜亚鹏诉称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在开发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时占用其土地,要求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赔偿损失。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提供了水利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可以证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取得了证书面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至于本案争议土地在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相关部门是否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及补偿手续,上述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杜亚楠、杜亚鹏基于对土地征收行为及补偿问题提起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驳回***、***、杜亚楠、杜亚鹏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慧
审 判 员  林慧慧
代理审判员  王淑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