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琚某某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4501号
原告:琚**,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60号7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曹应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学文,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新,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超,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琚**与被告黄河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琚**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