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漳州外国语学校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02民初4278号 原告漳州外国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外国语学校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外国语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