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567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59号办公楼70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1558627XC。
负责人:***,总经理。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