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7民初765号 原告:***,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59号办公楼70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1558627XC。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