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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委员会与某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81民初2249号 原告:某某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负责人:黄某某。 原告某某委员会与被告某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委员会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委员会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某某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