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2民初4769号 原告***,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天宁区潘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