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2民初4769号
原告***,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天宁区潘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