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唯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唯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沃科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3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唯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5188119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沃科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P6PP28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唯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沃科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沃科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唯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94795.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为逃避执行,至今去向不明。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94795.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