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24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2L3HX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红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M2A1RXD。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9万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