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24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2L3HX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红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M2A1RXD。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湘0105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9万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