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红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18日、2022年11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止至2022年11月28日本案应受偿标的金额1120587.2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应受偿标的1120587.27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