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02民初457号
原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晋中市鸣李。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告: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晋华纺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