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大学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张兰镇红卫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红星,职务执行董事。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费用215000元、案件受理费2890元;要求被申请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费用215000元的利息,其中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9月15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有账户信息但余额不足;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他,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1)晋078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孝樑
审判员 贾霞玉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