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6012号
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颐永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绍兴路91号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R2JJQ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银行存款3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婵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