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连通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侯明英。
被执行人: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汉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连通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李加红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