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18593号
原告:湖南湘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B3至B6栋9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湘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湘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