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3民辖16号
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2023年2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立案的(2023)沪0107民初4215号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江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与2023年6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立案的(2023)沪0117民初13431号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江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3年7月4日,松江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在上海市意邦建材家居世界名为“长颈鹿漆”的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极为相似的被诉侵权产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2022年5月1日前向普陀法院递交了立案申请后,又通过多元解纷平台申请了调解。由于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根据普陀法院收取原告诉讼材料时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施行),普陀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松江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普陀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4215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江化工有限公司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2023)沪0117民初13431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