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515号之二
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94286R,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水,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辉,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新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NEPL91B,住所地在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北路顺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北路顺达广场****。
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新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保全费650元,合计1254元由原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尹庆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