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工业园平安西路777号。
被执行人上海越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工业园茂盛路199号。
被执行人谌董事,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越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谌董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胡法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