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06号4幢、5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945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712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为垫付的各项税费、滞纳金、罚款合计72023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802执776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