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商初字第0148-2号
原告南通晟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文晋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山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晟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晟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晟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晟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