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山桥(南通)有限公司

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3201号 申请人: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如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247413.03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2247413.0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