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744号
原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河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山桥(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南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1日,本院向原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送达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池 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