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1446号
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并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