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多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2099号
上诉人新疆多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多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35.55元予以退回;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30835.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胡婧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马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