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81民初341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左权县。
被告:武安市广普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阳邑镇北华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瑞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温涛。
本院在审理***与***、武安市广普焦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君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