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582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