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1932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和大街金泰中心商业北区西侧B座写字楼8-17层及商业区配楼1层部分及2、3层。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骄路以西丰州北路以南中海河山大观4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呼和浩特市某某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63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8338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