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425号
申请人沈阳***比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6号1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靖江市***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涨公村袁家埭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2022)辽0106财保139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25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沈阳***比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有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申请人沈阳***比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元;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