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3380号
原告: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持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持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