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7民初141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12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130.18元。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