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4121号之一
原告: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笃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1,53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11元,合计诉讼费2,742.50元,由原告铭沣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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