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茸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茸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622号 原告:上海茸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85号5幢27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茸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