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622号
原告:上海茸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85号5幢27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茸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贤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