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9149号
原告:上海垣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388号16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范军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怡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聚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富路159号第4栋一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姚虹。
原告上海垣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防控期间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应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易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