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诸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诸城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国贸工程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庄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国贸工程设计院民事建筑工程设计所所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诸城玉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贸工程设计院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且本案案情复杂,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