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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工程设计院与北京华创恒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财保98号 申请人:国贸工程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创恒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5号金威大厦6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贸工程设计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创恒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值1382299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3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贸工程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创恒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值一千三百八十二万二千九百九十六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国贸工程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