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终3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冀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省昆明市**华区**门街**号云大晟苑**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飞,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系该公,住河**省肥乡县肥乡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喻映辉,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星盛博协商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金康园**幢**单元**号9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珂,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冀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星盛博协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冀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昆明冀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冀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0元,由上诉人昆明冀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强
审 判 员 刘 华
代理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金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