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欧美亚顺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908号
原告:欧美亚顺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永,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丽湖花园湖澜阁16D。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经理。
原告欧美亚顺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欧美亚顺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美亚顺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菲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明泉
法官助理
李柏成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