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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源消防水暖有限公司与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5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晋源消防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洗美办事处镇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950291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山大道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196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晋源消防水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179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货款421754.3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川门路X号及商业和地下车库因无法核实到房屋。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受理***与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处置,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货款421754.32元及利息,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